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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委托母亲卖房,房款用于购置新房,母亲私自将弟弟列为购房人。后母亲出具书面确认书,约定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并配合过户,二被告拒不履行。被告主张确认书受胁迫、弟弟有出资、房屋属赠与可撤销。法院认定旧房归原告,弟弟无购房合意与出资,确认书真实有效,判决房屋归原告,被告返还材料、协助过户,驳回律师费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登记确定产权,房屋处置收益归登记权利人。

2、无共有合意、无对应出资,不能认定房屋共有。

3、无胁迫证据的书面权属确认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可起诉确认物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