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与房主早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足额支付购房款并自 2006 年起长期实际占有居住房屋。房主去世后,其继承人通过公证继承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拒不配合原购房人办理过户,主张买卖合同不知情、未追认、合同无效。经笔迹鉴定,买卖协议、保证书等均为房主本人签署。法院结合原告长期居住、被告多年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认定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判决继承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权处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即合法有效。
2、房屋长期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权利人多年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卖房事实。
3、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利的同时,必须继承履行原合同的附随过户义务。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