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死亡,其母亲、女儿、再婚配偶为三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和前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被继承人享有房屋七成五份额,女儿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婚后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配偶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遗产由三人均分。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各方当庭同意三人均分。原告部分诉求无证据支撑,被告主张自己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均等分割遗产、确认房屋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
2、夫妻婚内财产先分割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继承。
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可由亲属协商均等分配;无证据的继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分出配偶所有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