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形式瑕疵无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夫妻生前订立打印遗嘱,指定房产由长女单独继承。次女主张遗嘱无效,认为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未全程见证打印过程、遗嘱缺少完整日期、立遗嘱人患病无行为能力。法院查明立遗嘱时老人意识清晰、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打印遗嘱未满足全程见证、时空一致、落款齐全的法定要件,遗嘱整体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因长女长期赡养、照料老人并操办后事,尽主要扶养义务,法院酌情判定其多分遗产。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打印遗嘱属于严格要式行为,必须全程见证、每一页签名注日期,任一核心形式要件缺失即整体无效。
2、老人患有脑梗不直接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以立遗嘱时意识、表达状态作为判断依据。
3、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中依法可以酌情多分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逐页签名注期。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