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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兄妹因父母遗留房屋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拆迁权益归兄长所有,兄长补偿姐妹共计 15 万元。兄长仅支付首期 4 万元,剩余 11 万元逾期未付。妹妹将全部剩余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单独主张权利。被告抗辩协议非自愿签订、按风俗外嫁女不应分财产、原告已放弃继承。法院认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债权转让成立,风俗不能对抗法律,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一经签署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民间风俗习惯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外嫁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利。

3、后续达成的补偿协议,视为双方对原有遗产分配的重新约定,以新协议为准。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合法债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有权主张权利。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