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拍卖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母与继子女因继承取得两套房屋按份共有产权,继承判决已明确各方具体产权比例。此后双方长期激烈冲突、多次报警,互相阻挠对方居住、使用房屋,共有基础彻底破裂。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起诉请求拍卖房屋、按登记份额分割价款。被告抗辩房屋不宜拍卖、原告另有住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双方矛盾尖锐无法共同使用房屋,实物分割不具备条件,最终判决准许拍卖两套房产,按既定产权比例分割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按份共有人无禁止分割约定时,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2、共有人关系彻底破裂、无法共同利用房屋的,属于法定可分割重大理由。
3、房屋无法实物分割、各方无法达成折价受让方案的,法院可支持拍卖变卖分割价款。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无特别约定,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2、《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难以实物分割的,可通过拍卖、变卖价款分割。
继母与继子女因继承取得两套房屋按份共有产权,继承判决已明确各方具体产权比例。此后双方长期激烈冲突、多次报警,互相阻挠对方居住、使用房屋,共有基础彻底破裂。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起诉请求拍卖房屋、按登记份额分割价款。被告抗辩房屋不宜拍卖、原告另有住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双方矛盾尖锐无法共同使用房屋,实物分割不具备条件,最终判决准许拍卖两套房产,按既定产权比例分割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按份共有人无禁止分割约定时,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2、共有人关系彻底破裂、无法共同利用房屋的,属于法定可分割重大理由。
3、房屋无法实物分割、各方无法达成折价受让方案的,法院可支持拍卖变卖分割价款。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无特别约定,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2、《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难以实物分割的,可通过拍卖、变卖价款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