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证回迁安置房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因房屋征收获得一套回迁安置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李某即因病去世,也未留下遗嘱。其配偶、子女就涉案回迁房的继承问题产生分歧。部分继承人认为,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属于遗产;另有继承人则认为,李某已经取得安置权益,应依法继承。协商未果后,各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不仅包括已经取得产权登记的不动产,也包括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涉案回迁安置房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李某作为被征收人已经依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实际取得取得安置房的合同权益,该项权益具有财产属性,应纳入遗产范围依法继承。对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法院可先确认各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份额,待符合办证条件后,再依据生效裁判办理后续产权登记手续。最终,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安置房属于遗产,并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了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未办理产权登记,并不意味着相关房屋权益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关键在于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已经依法取得相应的安置权益、合同权益或者其他可以依法转化为财产权利的利益。
2.回迁安置房继承案件中,应当区分房屋所有权与安置权益两个法律概念。对于尚未办证的房屋,法院通常先确认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份额,再结合办证进度解决产权登记问题,而不是简单以“未办证”为由否定继承。
3.实务中,应妥善保存征收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安置结算材料、交房通知等文件,这些材料往往是认定安置权益归属的重要证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