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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吴某甲诉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录像遗嘱形式瑕疵无效、婚前婚后财产精准析产、继承均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乙因病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母(二原告)、配偶(被告张某乙),死者无子女。被告主张死者生前订立录像遗嘱,明确全部遗产由其个人继承,应当适用遗嘱继承。二原告不认可遗嘱效力,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全部遗产。

案涉遗产包含: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职业年金、各类绩效奖金、婚后房产、婚后车辆等。上述财产存在明显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情形。被告抗辩所有婚内取得薪资、公积金、年金、绩效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方可作为遗产继承。同时主张自己长期照料死者,应当多分遗产。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录像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法无效,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公积金、社保、年金、绩效、房产、车辆逐项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先析产、后继承;各方均无合法多分、少分依据,三名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均分遗产,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取得房屋、车辆所有权并向二原告支付对应继承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录像遗嘱为严格要式行为,形式瑕疵直接导致遗嘱整体无效。《民法典》明确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且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在录像中留存姓名、肖像及年月日。本案虽有证人出庭作证见证属实,但视频画面未记录见证人肖像、身份信息及录制时间,缺少法定必备形式要件,属于重大程序瑕疵,直接认定遗嘱无效,不适用遗嘱继承。

2. 遗产分割核心规则:先析产、后继承,精准区分婚前与婚后财产。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绩效奖金等财产,婚前累计缴存、结余部分属于死者个人遗产;婚后婚姻存续期间新增、缴存、孳息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剥离配偶50%专属份额,剩余50%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得将全部账户余额直接认定为遗产。

3. 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多分条件要求严格。虽然配偶长期照顾患病死者,但夫妻互相扶养、帮扶系法定义务;父母虽未贴身照料,但已尽抚养义务且事后提供经济帮扶。双方均无显著尽赡养、扶养义务更多或更少的情形,不满足法定多分、少分条件,法院据此判决三继承人均分遗产。

4. 不动产、车辆可判归一方所有,以金钱补偿方式平衡继承份额。对于已由配偶实际占有、使用、登记的房屋与车辆,为保障财产利用稳定性、避免分割实物,法院可判决物权归实际使用人所有,由取得财产一方按照其他继承人应得继承份额,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继承开始时间、遗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顺序、遗嘱优先、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份额均分原则、多分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像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先析产、后继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