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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任某某与王某某、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夫妻双方在中介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拆迁安置房以43万元出售给原告。双方明确因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证、未完成继承手续,待被告完成初始登记后再配合过户,合同未约定具体过户期限。

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支付中介费6450元,并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原告发现案涉房屋系被告前妻遗产,存在其他继承人份额,认为被告隐瞒权属瑕疵、伪造同意出售材料,且继承人不认可交易,导致无法过户,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购房款、赔偿中介费及装修损失7万元。

被告抗辩:合同明确知晓房屋无产权证、需后续办理继承过户,目前全体继承人均已同意出售并配合手续,正在正常办理流程中,不存在无法过户情形,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同意解除。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无权处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出卖人交易时未完全取得完整产权、未完成继承,属于物权层面的处分瑕疵,根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仅可能导致物权过户暂时受阻,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不构成合同无效或可解除理由。

2. 无明确过户期限+可继续履行,不构成合同目的落空。法定解除的核心要件是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本案合同自始告知房屋无证、需补办继承及登记手续,原告系知情交易;且被告持续推进手续、继承人已追认同意,过户仅存在时间延后,并非永久不能履行,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3. 房屋交付入住、使用权益已实现,不支持轻易解约。原告早已全款收房、装修并实际长期占有使用,买卖合同核心的居住、使用利益已经实现。在交易可以继续履行、权属障碍可消除的情况下,司法不支持买方任意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4. 解约是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的前置基础。返还购房款、赔付中介费、装修损失的请求权,均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本案合同不予解除,原告附带的全部返还、赔偿诉求依法一并驳回。

5. 安置房无证交易风险自担原则。拆迁安置房无证、需补继承、补登记是典型交易特征,买方自愿签约、自愿付款入住,应当自行承担手续延后的商业风险,不能事后因过户周期问题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解约。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02条(合同生效规则)、第509条(全面履行义务)、第563条(法定解除情形)、第597条(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