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周某乙与奚某、黄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卖人死亡后继承人继续履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母子与被告奚某、黄某乙夫妻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名下共有经济适用房以248000元出售给原告方,合同明确:若出卖人一方身故,健在一方及子女(继承人)需无条件配合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原告依约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亦早已交付房屋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
后续出卖人黄某乙去世,其父母早已过世,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奚某、儿子黄某甲。因房屋涉及继承变更,无法正常过户,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对原告诉求无任何异议,同意继续履约。
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利的同时需承继合同义务,判决二被告限期配合原告将房屋过户至周某乙名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死亡而终止,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概括承受。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出卖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物权的同时,必须依法承继合同项下的全部履约义务,不得因权利人死亡而拒绝过户、解除交易,这是合同概括转移的法定规则。
2. 事前书面约定“继承人配合过户”,直接锁定继承人履约责任。本案合同提前明确约定:出卖人离世后,健在配偶、子女必须配合办理继承及过户手续。该条款合法有效,直接排除了继承人事后拒办过户、主张合同无法履行的抗辩空间,极大降低了二手房交易继承风险。
3. 买方已付款、收房、实际占有,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原告早已依约支付大部分房款、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交易秩序稳定,司法优先保护真实、稳定的房屋交易关系,支持继续履行、强制过户。
4. 政策性房屋(经适房)不影响合同效力与过户履行。案涉房屋为划拨用地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但只要符合当地上市交易、过户条件,买卖合同依然合法有效,继承人仍需配合完成权属变更,不构成履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