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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冲突时公证遗嘱效力审查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生前拥有一套商品房。2018年,陈某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载明房屋由长子陈某甲继承。2022年,陈某因身体状况尚可,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订立打印遗嘱,明确撤销此前遗嘱,并将房屋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次女陈某乙。陈某去世后,长子依据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房屋,次女则提交打印遗嘱,请求按照最后遗嘱内容继承。双方因遗嘱效力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已不再具有当然优先效力。当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作为认定遗产处分意思表示的依据。法院重点围绕打印遗嘱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受他人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了审查。经查明,打印遗嘱订立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并由遗嘱人及见证人在每页签名、注明日期,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且不存在影响遗嘱真实性的情形。最终,法院确认打印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按照最后遗嘱内容分割涉案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与其他法定形式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再适用“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人民法院处理多份遗嘱冲突案件时,更关注遗嘱是否真实反映被继承人最终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

2.多份遗嘱并存时,并非后一份遗嘱当然有效。法院通常会围绕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受胁迫等情形展开全面审查。只有后一份遗嘱合法成立,才能发生撤销前一份遗嘱相抵触内容的法律效果。

3.对于准备订立遗嘱的当事人而言,如确有变更处分意愿,应尽量在新遗嘱中明确载明撤销此前遗嘱,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遗嘱制作程序,以减少继承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篡改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