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执行人擅自出租遗产房屋侵权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其好友周某担任遗产执行人,负责处理遗产分配事宜。孙某去世后,遗产中包括一套住宅。由于继承人之间迟迟未完成遗产分割,周某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并连续收取租金两年。部分继承人得知后认为,周某超越遗产执行权限,侵害了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返还租金收益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遗产执行人的职责在于清理遗产、管理遗产、执行遗嘱及协助完成遗产分配,其管理权限应以维护继承人共同利益为目的。涉案房屋在遗产分割完成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执行人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出租房屋并处分收益,已超出必要管理范围。周某取得的租金应属于遗产收益,应返还全体继承人依法分配;因其擅自处分遗产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周某返还全部租金收益,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执行人并非遗产所有人,其享有的是法律赋予的管理、执行权限,而非自由处分权。对于出租、出售、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一般应依法取得相应授权或者符合法律规定。
2.遗产尚未分割期间,遗产收益通常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遗产执行人利用管理便利自行获取租金收益,既违反受托管理义务,也可能构成侵害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3.在设立遗嘱时,可以对遗产执行人的权限范围、收益管理方式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作出明确约定,有助于减少继承过程中因权限边界不清引发的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