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其丈夫、父母均早年去世,无亲生子女,早年收养一名养子共同生活。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未办理正式收养登记,但长期以养父母、养子女名义共同生活、被邻里及户籍档案公认,法院依法认定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被继承人去世后,房产由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即养子继承。养子去世后,其配偶与两名子女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继承权。诉讼中,其余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全部交由儿子一人继承,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产由该儿子单独继承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只要长期共同生活、群众公认,无需登记同样合法有效。
2、事实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地位一致,依法享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
3、法定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全体继承人达成一致的,法院尊重家庭处分意愿。
1、《继承法》第十条: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 2、最高法民事政策意见第二十八条:历史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依法予以认可。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老旧继承纠纷适用行为发生时的继承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