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出租方父亲与承租方早年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续由原告继承取得商铺完整所有权及租金收益权,其他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相关权益。租赁期间,承租方自 2019 年起长期拖欠商铺租金,经原告多次书面、微信催收,承租方仍未结清款项。承租方事后亲笔出具欠条,对拖欠租金及滞纳金金额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但到期依旧拒不履行。原告最终收回商铺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承租方全额支付拖欠租金及约定滞纳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必须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2、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变更的,新产权人自动承继原出租方的全部合同权利,有权追讨往期欠租。
3、承租人出具欠条属于自认欠款事实,应当按照欠条金额及承诺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1、《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滞纳金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