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分家协议房产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大伯生前留有一处宅基地宅院,因无合法第一顺位继承人,该宅院遗产由其弟弟依法继承。弟弟过世后,三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自愿签订书面房产分割协议,明确其中一名女儿收取补偿款后,永久放弃全部房屋继承权,剩余两名女儿按面积分割宅基地、各自分区建房。其中一名女儿建成南院房屋后,其余继承人拒不配合确权,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家庭分家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案涉南院房屋归建房的原告单独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人自愿签订的遗产分割、放弃继承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2、继承人收取对应补偿款后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后续无权再就涉案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3、继承人依据合法分家协议自建房屋,房屋权属归实际建房人所有,法院依法予以确权保护。
1、《继承法》第十条: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其继承。 2、《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可自愿协商确定遗产分割方式,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继承纠纷,适用当时继承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