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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职业年金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丈夫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约定自己名下全部财产由妻子和女儿共同继承,该遗嘱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丈夫去世后,其名下社保账户发放职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前当事人已通过诉讼分割完毕养老保险款项,本次就剩余职业年金继承产生纠纷。诉讼过程中,女儿自愿放弃自身继承份额,全部交由母亲继承。法院判决涉案职业年金全部由母亲继承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具备优先效力,被继承人名下所有合法财产均应按照遗嘱内容继承。

2、夫妻婚内取得的职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需先区分配偶个人部分与遗产部分。

3、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权利,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对应遗产份额归其余继承人所有。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