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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后通过拆迁置换取得共有房产,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丈夫生前先后立下三份内容相互矛盾的自书遗嘱,对房屋个人份额的处置方式各不相同。妻子依据较早的遗嘱主张独自继承丈夫全部房产份额,儿子不予认可,主张应当按照最后订立的遗嘱执行。法院认定,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合法遗嘱为准。同时,遗嘱指定的孙女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份额转为法定继承,最终法院依法划分出母子二人各自的房屋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多份内容冲突的有效遗嘱,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作为最终执行依据,先前遗嘱自动失效。

2、受遗赠人未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依法视为放弃遗赠,对应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3、分割夫妻共有房产遗产时,需先分出配偶固有一半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割。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逾期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应当先分出配偶所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