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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举证不能法定继承案

案件事实

老人名下登记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两名女儿因该房屋继承产生纠纷。小女儿手持一份老人临终前出具的自书遗嘱,主张房屋全部由自己单独继承。大女儿不予认可,主张房屋是自己借名全款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同时质疑老人临终病重、意识不清,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且自己长期照料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庭审中因比对样本不足,遗嘱笔迹鉴定被迫终止,无有效证据佐证遗嘱真实有效。法院最终未认可遗嘱效力,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判决两名女儿各继承房屋一半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持有人负有举证责任,无法证明遗嘱真实、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遗嘱依法无效。

2、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无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房屋归属登记权利人,算作遗产。

3、遗嘱不成立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位继承人无特殊情形,继承份额均等。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