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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产折价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继母与继子因继承取得房屋按份共有产权,继母享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继子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关系不和,无法就房屋处置达成一致。继母主张由自己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愿意按照评估价格向继子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继子以无房居住为由坚决不同意分割。法院依据共有不动产分割规则,结合房屋不宜实物分割的特点,最终判决房屋归份额占多数的继母所有,由继母向继子支付对应房产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按份共有人对不动产享有独立份额权利,无特殊约定时,超三分之二份额的共有人可依法处分共有房屋。

2、房产属于整体不可分财产,实物分割会严重减损房屋价值,依法只能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

3、少数共有人不同意分割,不能对抗多数份额共有人合法的分割主张,法院可依法强制分割。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 3、《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难以实物分割的,应对折价、变卖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