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遗嘱继承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在世时,与五名子女共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面约定自有房产由五名子女各占百分之二十份额,房屋暂时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明确该子女不得单独处置房产。老人去世后,各方因房产确权过户产生纠纷。其余兄弟姐妹均认可每名子女享有均等份额,一致同意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法院依据双方真实意思的家庭财产协议,依法确认原告享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产权份额,并判令其他继承人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成员自愿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性质文件,对全体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2、房产仅名义登记在一人名下,有明确协议约定真实权属的,以协议内容确定实际产权份额。
3、全体继承人均认可分割方案的,法院尊重家庭自治,依法支持合法的遗产分割、过户请求。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及合法遗产协议的,按照协议、遗嘱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的遗嘱及家庭协议合法有效。 3、《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约定,不受登记名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