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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夫妻共同房产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婚内修建一处房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产权。丈夫去世前未订立遗嘱,其父母早已离世,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仅剩妻子与两名子女。家庭成员因房产确权、继承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认定,属于丈夫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作为遗产,由三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最终明确了各方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婚内取得的房产,无特殊约定的,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2、被继承人无遗嘱时,遗产严格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主动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