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撤回与放弃继承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老夫妻留有一处共有房产,老爷子去世后,两名儿子书面自愿放弃父亲房产的继承份额。老太太立下自书遗嘱,对房产份额作出分配,后续又与女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收取购房款,将房屋转让给女婿。老太太、女儿相继离世后,女婿主张房屋归自己独有,其余晚辈继承人均同意转让继承份额,仅一名儿子反悔主张分得房产。法院认定,老太太后续的卖房行为视为自动撤回此前遗嘱,结合早年放弃继承协议、代位继承规则,最终判决女婿占有房屋绝大部分份额,反悔儿子仅享有极少部分房产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立遗嘱人生前作出与遗嘱内容相反的处分行为,视为自动撤回原遗嘱,原遗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字放弃继承的协议合法有效,事后不得随意反悔。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人可自愿转让继承份额。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遗产不再享有权利。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