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二老留有共有房产,子女主张母亲留有口头遗嘱、父亲留有自书遗嘱。因家人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常年照料老人的女儿起诉确权。法院认定母亲口头遗嘱并非危急情形所立,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父亲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同时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酌情多分,最终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房产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只有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效,日常普通情形的口头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2、长期赡养照料老人的继承人,遗产分割时可依法适当多分。
3、遗产房屋可归一人所有,取得方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份额补偿款。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非危急情况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