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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家庭成员原有共有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存入母亲账户。儿媳、儿子使用该笔资金全款购买商铺,并以夫妻二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交房。母亲主张房款全部由自己支付,应属于商铺共同买受人。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认定,购房合同仅由夫妻与开发商签订,付款资金来源不改变合同主体,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签约双方为合同权利义务人,出资不等于当然成为购房人。

2、家庭成员之间资金往来、代付房款,属于内部财产纠纷,不能对抗外部购房合同效力。

3、主张自己为共同买受人,必须举证存在共同购房合意,仅有付款行为不足以确权。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