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卖房排除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生前与晚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对方付清房款并负责老人生养死葬,协议有亲属、村干部见证。老人离世六年后,其女儿起诉要求收回房屋、返还租金。法院认定双方是附条件房屋买卖,房产已在老人生前处置完毕,不属于遗产,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死者生前已合法处置的房产,不列入遗产,子女无权继承。
2、兼具付款、赡养义务、见证人手续的协议,真实有效。
3、长期怠于维权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死者死亡时遗留未处分财产。 2、原《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合同可附生效条件。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