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有侵权责任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生前单独拥有一套房屋,长期与他人同居居住。母亲去世后,儿子依法继承该房屋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取得完整房屋所有权。同居男子主张自己出资翻建房屋、多年帮扶家庭、支出大额医疗费,主张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拒不搬离,还安排他人共同占用房屋。继承人多次沟通无果,起诉要求对方腾退房屋、停止侵权。法院认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被告无合法占有依据,判令其限期腾退房屋院落。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依据,登记权利人享有完整物权。
2、长期同居、出资修缮、经济帮扶等行为,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3、无合法依据占用他人不动产,构成侵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腾退。
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