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补偿欠款继承清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兄弟姐妹协商母亲遗留房产由弟弟单独继承,姐姐自愿放弃继承权,弟弟承诺支付姐姐 20 万元补偿款。弟弟先行支付 10 万元,剩余 10 万元出具书面承诺书,约定退休后用公积金偿还。弟弟去世后,其家人主张已结清全部款项、承诺书已失效,拒绝支付余款。法院结合亲属证人证言、承诺书内容等认定尚欠 10 万元补偿款真实有效,判决弟弟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利息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之间自愿达成的遗产补偿约定、出具的欠款承诺书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2、书证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符合常理的,可以共同作为定案依据。
3、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无需个人兜底承担。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