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份自书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先后离世,生前各自订立自书遗嘱,明确两套夫妻共有房产全部由儿子继承。姐弟二人曾在街道调解下签字确认遵照遗嘱继承。后续姐姐否认两份遗嘱真实性,拒绝配合过户。经司法鉴定,母亲遗嘱为本人亲笔书写;父亲遗嘱虽无法鉴定,但有生前有效人民调解协议佐证真实有效。法院最终认定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判决两套房屋全部归儿子继承,姐姐配合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符合法定形式的自书遗嘱,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应当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2、当事人自愿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未经法定撤销程序,不得单方反悔否认。
3、质疑遗嘱真实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有效。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