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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主张无效均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离世未留遗嘱,配偶、母亲、儿子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请分割房产、股权、公积金、存款等遗产。被告以年迈无收入主张多分,公司以股权未实缴、经营困难为由反对继承。法院认定无合法多分情形,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遗产由三名继承人均等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无法定特殊情形,继承人均分遗产。

2、婚前财产属个人遗产,婚后财产需先拆分夫妻共同份额,再予以继承分割。

3、股权未实缴、公司经营问题,不影响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分割遗产应先析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