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确认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四名子女因父母遗留房屋份额继承产生纠纷。老人在动迁安置取得房屋后,提前订立打印遗嘱,约定自己名下房屋份额单独由一名子女继承。后续房屋确权登记完成,老人仅占有房屋 1% 产权份额。其他子女主张遗嘱无效,认为老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存在诱导情形,且遗嘱订立时间早于房屋确权,属于无权处分。法院结合立遗嘱录像视频核实,老人意识清晰、自愿确认遗嘱内容,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涉案 1% 房屋份额按照遗嘱由指定子女单独继承,其余子女配合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打印遗嘱具备完整见证人、代书人签字,搭配立遗嘱视频佐证,能够证实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符合法定有效要件。
2、遗嘱订立时虽未完成产权登记,但属于对未来合法财产的预先处分,不属于无权处分,不影响遗嘱效力。
3、被告主张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存在诱导情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注期。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