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叠加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四名子女因父母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父亲先后订立两份遗嘱,第二份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依法取代第一份自书遗嘱。晚年父亲主要由小儿子长期照料赡养,其余三名子女仅短期尽赡养义务。三名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遗留养老存款、抚恤金、丧葬费、两套房产。经查,养老存款已用于父亲日常养老就医,房产权属不清、无有效借贷证据,均无法分割。仅父母抚恤金属于家属共有财产,法院判决由四名子女等额分配,丧葬费归实际操办丧事的小儿子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先后订立两份遗嘱,在后合法有效遗嘱,优先替代在先遗嘱,以最终遗嘱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2、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规则在近亲属间等额分配;丧葬费归实际办理丧葬事宜的亲属所有。
3、当事人主张遗产分割需自行举证,无证据证明财产被侵占、借贷事实存在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有效遗嘱,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份额,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