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代赡养报酬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六兄妹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哥哥无法照料父母,由弟弟代为赡养,哥哥以自身六分之一遗产份额作报酬,每年另付三千元生活补贴。父母过世后全体兄妹重新达成公证继承协议,哥哥放弃房屋继承,房产由两名兄妹共有。多年后弟弟起诉,索要对应遗产折价补偿与欠付补贴。法院认定后续公证继承协议变更原赡养约定,且原告起诉已超二年诉讼时效,仅因被告自愿给付,判令支付剩余 1500 元补贴,驳回其余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全体继承人共同签署新的公证继承协议,构成对早年赡养报酬协议的合意变更,原以遗产份额抵代养报酬的约定不再约束双方。 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民法通则二
2、年诉讼时效,原告自父母去世、新继承协议签订时明知权益受损,无中断、中止事由,起诉已逾时效。
3、被告自愿给付 1500 元补贴属于自主处分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证佐证时效中断,高额代养补偿诉请丧失胜诉权。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债权诉讼时效二年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旧法律事实适用旧法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