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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主张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继承权被村集体拒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村村民,婚后户口迁至丈夫所在村,但其父母一直居住在原村宅基地房屋内。父亲去世后,母亲继续居住数年,随后亦去世,遗留一处宅基地房屋。陈某作为独生女,主张依法继承父母遗留房屋,并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村民委员会认为,陈某已经外嫁并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无权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宅基地,亦不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陈某认为,其主张继承的是父母合法建造的房屋,而非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依法享有房屋继承权益,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具有身份属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影响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农村房屋。本案中,陈某虽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仍享有继承父母房屋的权利,并可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及其对应宅基地。对于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如何处理,则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另行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陈某关于房屋继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外嫁女、出嫁女与儿子一样,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是否迁出户口、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父母合法房屋的权利。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身份属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取得房屋后,可以依据房屋继续使用对应宅基地,这也是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地随房走”原则。

3.房屋继承与宅基地重新申请属于两个不同法律问题。继承人依法继承房屋,并不意味着取得重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无限期占有宅基地的资格。当房屋灭失或者依法拆除后,宅基地仍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