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将房屋赠与保姆并办理过户,法定继承人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妻子早年去世,子女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其独自居住于名下一套住宅。2019年起,保姆张某受雇照顾刘某日常生活,后因刘某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张某长期负责其饮食起居、就医陪护及生活照料。2023年,刘某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某继续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刘某将名下住宅赠与张某。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产权变更至张某名下。
刘某去世后,其子女认为,张某仅系普通保姆,双方不存在真正的扶养关系,所谓《遗赠扶养协议》实质上属于借协议形式侵占老人财产。同时,涉案房屋已属于家庭主要财产,刘某处分行为严重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撤销房屋过户登记。
张某辩称,其多年来一直照顾刘某生活,除日常护理外,还承担住院陪护、丧葬安排等事项,双方签订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过户亦依法办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处分遗产方式,其成立应当具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扶养义务约定并实际履行等条件。本案中,张某提交了护理记录、住院陪护资料、医疗费用支付凭证、邻居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持续照顾刘某生活,双方签订协议时刘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在刘某生前已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再属于遗产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遗产处分方式,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只要协议依法成立并实际履行,法定继承人原则上无权要求重新分配相关财产。
2.判断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扶养义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持续履行以及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
3.被继承人生前已经依法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再属于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主张撤销登记,应当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仅以处分财产影响继承利益为由,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