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中有人长期与父母同住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多分房屋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王甲、王乙、王丙系兄妹四人。父亲王某某、母亲李某先后去世,遗留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住宅。两位老人去世前均未订立遗嘱,涉案房屋依法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王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在两位老人患病期间负责日常照料、住院陪护及生活起居,并长期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支出。王乙、王丙长期在外地工作,仅在节假日探望父母,赡养义务履行相对较少。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因房屋分割问题协商未果。王甲认为,其长期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依法多分遗产,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照其他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支付折价款。王乙、王丙则认为,赡养老人属于子女法定义务,不应因此改变法定继承份额,坚持要求平均分割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法定继承以均等分配为原则,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依法多分遗产。本案中,王甲提交的居住登记信息、住院病历、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及邻居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在老人患病期间承担主要照料责任,对两位老人履行了明显高于其他继承人的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实际贡献及房屋不宜实物分割等因素,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王甲所有,由其向王乙、王丙支付相应折价款,并在遗产分配比例上适当提高王甲的继承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实行均等继承原则,但均等并非绝对平均。《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依法多分遗产,这是对家庭实际贡献的法律认可。
2.主张多分遗产的一方,应当对其长期照料老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通常结合共同居住情况、医疗护理记录、费用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
3.对于仅履行一般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原则上仍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参与分配;只有履行义务明显超过其他继承人的,人民法院才会结合具体案情酌情调整继承比例,以体现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