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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约定房屋由子女继承,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单方变更遗嘱的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与妻子孙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住宅。2018年,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一份书面遗嘱,载明双方去世后涉案房屋由独生子马某某继承,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022年,孙某因病去世,涉案房屋中属于孙某的遗产份额依法开始继承,但因家庭关系和睦,马某某未立即办理继承手续。

两年后,马某与再婚配偶共同生活期间,又单独订立一份遗嘱,载明涉案房屋全部由再婚配偶继承。马某去世后,马某某依据第一份夫妻共同遗嘱主张取得全部房屋,再婚配偶则依据第二份遗嘱主张继承全部房产,双方因此发生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遗嘱系双方共同处分各自财产的意思表示,但并不当然限制一方对其个人财产依法重新处分的权利。孙某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房屋份额已经发生继承,依据共同遗嘱应由马某某取得;而对于属于马某个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在不存在合法有效限制处分约定的情况下,马某依法有权重新订立遗嘱进行处分。因此,第二份遗嘱仅对马某个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发生效力,不影响孙某遗嘱处分部分。最终,法院判决孙某享有的房屋份额由马某某继承,马某享有的房屋份额按照其最后订立的合法遗嘱执行。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遗嘱体现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各自财产的真实意思,但其法律效力仍应区分双方各自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分别认定。

2.一方去世后,其已经依法处分完成的遗产份额原则上不能因另一方重新订立遗嘱而发生变更;另一方对于自己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份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存在合法限制处分约定外,仍依法享有遗嘱处分权。

3.家庭成员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时,应尽量明确是否属于共同不可撤销遗嘱、是否约定限制变更等内容,并及时办理继承手续,以减少后续继承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