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协议尾款违约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立公证遗嘱,房产由女儿、孙子各继承一半,双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女儿放弃全部房屋产权,孙子支付 60 万元补偿款,逾期付尾款需按全款 50% 支付高额违约金。孙子按期提存 50 万元,剩余 10 万元尾款逾期未足额支付,其自行抵扣抚恤金另案债权。法院认定债务抵销条件不成立,孙子构成违约;因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下调,抵扣另案生效判决款项后,判令孙子补足剩余补偿款并支付调低后的违约金,不再另行支持逾期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单方擅自抵扣未确定债权不构成合法抵销。
2、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远超实际资金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调低,法院结合逾期金额、违约时长、后续主动补款情节酌情调整合理。
3、违约金已覆盖债权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属于重复追责,法院不予双重支持。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可适当减少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抵销需双方互负到期、确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