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女赡养老人费用分担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育有两子两女,名下有房产、少量固定月收入,不足以覆盖日常与医疗开销。此前约定子女轮流照料,长女因住房问题拒绝接老人同住,长期由次女、次子垫付护工费与住院医疗费。老人起诉四名子女,主张按月生活费、已垫付护工与医药费、后续医疗护理费均摊。法院酌定四名子女每月各付三百元赡养费,过往已产生护理费、自付医疗费由四人平均分摊,后续医保外个人承担医疗、颐养费用四人共同均摊。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为法定义务,不因老人分配房产、子女经济条件差异免除赡养责任。
2、老人年迈生活无法自理,聘请护工属于必要生活支出,前期垫付费用应当由全部子女平均分担。
3、老人现有固定收入偏低,结合当地生活标准,法院酌定每人每月 300 元赡养费公平合理;未到庭子女视为放弃抗辩,仍需承担赡养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需赡养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父母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