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瑕疵确认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留有两处宅基地房屋,长子持有 1992 年代书遗嘱,仅加盖二老印章,无立遗嘱人签字、捺印。多年后兄弟姐妹签署拆迁补偿分配协议,认可该遗嘱效力并均分补偿款。次子起诉主张遗嘱无效,长子无法提交遗嘱原件,两名见证人亦无法联系出庭。法院认定案涉文书缺少立遗嘱人签名,不满足代书遗嘱法定形式,判决遗嘱无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法定要件包含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仅盖章无签字捺印,形式要件缺失,遗嘱自始无效。
2、兄弟姐妹后续签订拆迁分配协议,仅代表各方对补偿款分配方案达成合意,不能补正遗嘱本身的形式违法瑕疵。
3、持有遗嘱一方无法提交原件、无法通知见证人到庭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有效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