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长假意放弃继承售房款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共有一套房屋,父亲去世后母亲立公证遗嘱,自身房屋份额全部由哥哥继承。兄妹为规避税费,哥哥假意签署放弃继承声明,房屋单独登记至妹妹名下,后委托哥哥全程卖房,买方将十六万元房款全部交给哥哥。妹妹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房款,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并非哥哥真实意愿,该行为无效;结合双方避税过错、亲情因素,酌定售房款二人各分一半,扣除哥哥垫付的过户、中介、水费等费用后,判令哥哥支付妹妹七万七千余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哥哥明知母亲公证遗嘱内容,全程操办卖房、收取全部房款,仅为避税出具放弃继承文书,意思表示不真实,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2、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本应按遗嘱划分份额,但兄妹合意避税存在过错,法院平衡双方权益酌定等额分割房款合理。
3、卖房过程中哥哥垫付的中介费、税费、水费属于共有房产处置开支,应由兄妹二人平均分摊并在房款中抵扣。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需意思表示真实方有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公证遗嘱优先按遗嘱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有房产遗产先析出配偶份额再继承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