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继承房产与存款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配偶生育一女,早年另有非婚生女。被继承人书写两份手写文件,仅约定自有房产份额归婚内女儿,未处置存款、合作社股权、抚恤金。配偶与婚内女儿不知非婚生女存在,凭文书办理继承公证并变更房屋产权,原告起诉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法院认定两份手写材料为有效自书遗嘱,仅约束房产;现金、股权、抚恤金按法定继承由配偶、婚内女儿、非婚生女三人均分,丧葬合理支出从现金遗产抵扣,房产按遗嘱由婚内女儿取得父亲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两份文书签名经鉴定属实,前后内容相互佐证,构成合法自书遗嘱,但内容明确仅处分房产,其余财产不在遗嘱处置范围。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遗嘱未涉及的存款、股权、抚恤金,三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
3、子女支付的医疗费、物业费属于赡养义务支出,无权从遗产抵扣;尚未发生的墓地购置费用,法院不支持提前预留扣除。
1、《民法典》第 1127 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同等 2、《民法典》第 1134 条: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民法典》第 1153 条:分割遗产先析出配偶共有财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