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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主张返还父辈老宅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侄子父亲意外离世,彼时侄子尚未成年,母亲委托他人处理后事并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侄子自愿放弃老宅继承权,房屋归叔叔所有,用以抵扣叔叔建房垫付的材料、人工费用。多年后侄子成年,发现叔叔占用房屋并加装光伏板,起诉要求返还房屋、拆除设备并赔偿损失。法院采信协议与村干部证言,认定放弃继承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本案适用旧继承法,继承人可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

2、母亲作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放弃房产是为抵扣建房欠款、保障孩子其他补偿款权益,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3、两份协议核心内容一致,结合村干部、经办人证言及叔叔长期占有房屋事实,足以证明放弃继承是各方真实意愿。

 

法条依据

1、1985 年《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可书面放弃继承 2、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旧事实适用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