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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继女酌情分得遗产继承案

案件事实

老夫妻名下共有房改房,育有三子,子女先后离世引发多层转继承、代位继承。三儿媳早年与三子离婚,主张长期照料老人要求分遗产,举证不足未获支持;儿媳带来的女儿幼年随继父生活多年,形成扶养型继父女关系,离婚未解除该拟制血亲。继父晚年患病、丧葬全由侄女照料,侄女对其扶养较多。法院核算各方法定继承份额后,酌定继父名下房产份额由继女分得两成、侄女分得八成,房屋归其余亲属共有,侄女向继女支付对应折价款,驳回前儿媳分割房产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早年离婚协议仅约定离婚后子女各自抚养,不能溯及消灭已形成多年的继父女扶养关系,继女具备继承继父遗产资格。

2、前儿媳虽墓碑留名,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属于可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人,无权分割房屋。

3、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却全程承担老人就医、陪护、丧葬事宜,依据酌情分得遗产规则可多分继父遗留份额。

 

法条依据

1、《民法典》1127 条:有扶养关系继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法典》1131 条: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3、《民法典》1152 条: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份额转继承 4、《民事诉讼法》67 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