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购房夫妻共同借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婆婆将银行卡交由儿媳使用,多笔取款金额、时间与儿媳账户存款完全对应。儿子去世后三方谈话录音里儿媳认可 25 万元欠款,辩称钱款是赠与、无借贷合意,录音经过剪辑。法院结合流水与录音认定该笔债务为儿子儿媳婚内共同借款,婆婆仅起诉儿媳要求还本付息,法院予以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取款、存款流水一一对应,加上录音佐证,足以证明借贷事实成立,儿媳主张赠与无证据支撑。
2、债务发生在儿子儿媳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单独起诉任一债务人。
3、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债权人起诉之日视为逾期起算点,按 LPR 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1、《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息可按 LPR 主张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