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继承安置房赠与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方继承父母遗留私房,婚后房屋遇拆迁,男方书面同意安置房屋与女方共有,双方共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选定安置房,但房屋始终未交付、未办理产权登记。后男方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女方辩称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权利已转移且起诉超除斥期间。法院认定案涉房产权利未完成转移,支持男方撤销赠与的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男方婚前单独继承房屋,婚后约定共有本质是房产赠与,并非不可撤销的婚内财产约定。
2、安置房未交付、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赠与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3、案涉赠与未经公证,不具备法定不可撤销情形,法院可依据任意撤销规则撤销赠与。
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登记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房产赠与参照任意撤销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旧法可衔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