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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份公证遗嘱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套房,二人同日分别办理公证遗嘱,各自名下房屋份额全部留给小儿子。二老先后去世,办理过户时大儿子拒不配合,小儿子起诉继承房屋。大儿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认定两份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整套房屋由小儿子独自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由公证处依法出具,具备最高效力,无相反证据即直接采信。

2、夫妻二人分别立遗嘱处分自有房屋份额,内容不冲突,整体合法有效。

3、被告无故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