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部分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共有二层房屋,丈夫早逝,母亲立自书遗嘱,自有份额大部分归小儿子,未尽赡养者无权继承。多名晚辈放弃代位继承。其他子女质疑遗嘱并申请笔迹鉴定,无双方认可比对样本,鉴定终止。法院凭书写视频、字迹认定遗嘱真实,但母亲无权处分祖辈转继承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无证据证明子女未尽赡养,剥夺继承条款不生效。综合法定、转继承、遗嘱继承核算份额,小儿子占近一半,三名子女份额均等,转继承份额由一人单独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质疑方无法提供鉴定样本,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单独无效,其余内容依然有效。
3、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适用转继承,晚辈先去世适用代位继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有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发生转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子女先亡,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