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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父母购房指标确权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子女借用父母职工保障房名额买房,合同登记父母名字,大部分房款由该子女支付。父母过世后,一名子女公证放弃继承,剩余兄妹二人拒绝配合过户。原告拿出多份打印遗嘱、赠与文件主张房屋归自己,经笔迹鉴定,父亲签名全部伪造;原告前后庭审陈述多处矛盾,打印文书无现场两名见证人,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单独确权过户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持有部分出资凭证,无法完整证明全部房款由己方出资,不足以直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2、打印类遗嘱缺少两名在场见证人,不满足代书、打印遗嘱生效要件,文书整体无效。

3、当事人前后对文书签署、老人身体状况说辞矛盾,笔迹鉴定证实父亲签名造假,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4、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属于父母遗产,无有效遗嘱应当全体继承人共同分割。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每页签字。 2、《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3、原《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须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