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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宅基地使用权份额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夫妇生前系某村村民,依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住宅。二人去世后,长子赵某甲一直居住并管理涉案房屋,其余两名子女赵某乙、赵某丙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多年后,因房屋年久失修,赵某甲自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承担了宅基地管理、房屋维护等费用。

后当地拟对村庄实施整体改造,兄弟姐妹因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发生争议。赵某甲主张,宅基地长期由其实际占有使用,其他兄弟姐妹多年未居住,也未承担任何管理义务,宅基地应归其单独享有。赵某乙、赵某丙则认为,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尚未依法分割,三人均依法享有继承权益,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参与征收利益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保障属性,一般不能作为普通遗产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属于遗产,可以依法继承。在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权利。本案中,赵某甲长期管理、维修房屋,对房屋价值的维持具有实际贡献,但不足以据此排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形成过程、长期居住情况、实际管理贡献及各方利益,确认房屋由三名继承人共同继承,并在征收补偿分配时适当提高赵某甲应得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属性存在区别。实践中发生争议的,大多并非宅基地使用权本身,而是房屋继承权益及因房屋征收产生的补偿利益,应当分别分析。

2.长期居住、维修和管理房屋虽然不能直接取得全部产权,但人民法院在分配征收利益或者遗产份额时,通常会结合实际贡献依法予以适当倾斜,以体现公平原则。

3.父母去世后,如家庭成员对房屋长期共同管理,建议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或者签订遗产分割协议,避免因征收、拆迁等事项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长期诉讼。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产分割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