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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自书房产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兄妹二人,父母留有两套夫妻共有房产,二老共同手写自书遗嘱,写明两套房屋全部留给女儿,两人均签字按手印。哥哥质疑遗嘱后半段文字仅父亲签名、母亲未确认,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分房产。哥哥申请笔迹、捺印鉴定后,因无力缴纳鉴定费撤回申请,也无其他证据推翻遗嘱。哥哥提交丧葬开销、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自己尽过赡养义务、家庭困难,法院未采纳该抗辩,认定遗嘱有效,两套房屋全部由女儿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一方对遗嘱真实性存疑却主动撤回鉴定申请,无相反证据反驳,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2、遗嘱核心房产分配条款有父母双方共同签字捺印,后半段单方陈述不影响房屋处置条款效力,遗嘱整体合法有效。

3、仅操办丧葬、偶尔探望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遗产优先依照有效遗嘱分配,不适用法定继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